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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5542只野生鸟,判赔158万余元!
浙江嘉兴宣判首例适用民法典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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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27 20:26:16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禁止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狩猎活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816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1月26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嘉兴首例适用民法典的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平湖法院院长赵阳担任审判长,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出庭履行职务。

  2020年3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排查到一名50多岁的男子正在林埭辖区一农田附近捡拾鸟类,后该男子开车逃离现场。

  根据排查,3月18日,林埭派出所会同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一小区内抓获这名男子毛某,并在其家中冰柜内查获大量已经死亡的野生鸟类。经盘查清点,野生鸟类共有1800余只,品种有珠颈斑鸠(野鸽子)、麻雀等“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毛某家中,还查获用于毒猎鸟类的杀雀农药“灭雀灵”一包,以及10斤左右毒饵——拌有“灭雀灵”的稻谷。

  经鉴定,在抽样的野生鸟类胃内容物、“灭雀灵”粉末、稻谷中,均检出了克百威成分。克百威是一种高毒农药,不能用在蔬菜和果树上,对鸟类危害性尤其大,已被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据毛某供述,其捕捉野生鸟类并售卖已有几年了,通常采取毒杀的形式捕鸟,将农药“灭雀灵”拌入稻谷中,撒在农田里,第二天在周围捡拾食用毒饵死亡的鸟类。

  在捕捉到被毒死的野生鸟类后,毛某便将鸟类去毛,并按鸟类物种类型分类,以一定数量包装存放在冰柜冷藏,然后出售给饭店、农贸市场经营户等 。这次其家中囤积如此之多的“货物”还是因为受到疫情影响,销售不出去。

  “我卖给别人的时候就说这些鸟是我抓来的,没说是用毒药抓来的。”毛某说。

  经查,毛某此前已通过这种方式猎捕了3700多只野生鸟类,非法获利1.1万余元,加上本次被当场查获的鸟类,共计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鸟类5542只,价值共计166.26万元。

  目前,收购这些鸟类的饭店经营者、农贸市场经营户已支付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狩猎法规,采用抛洒自制含有克百威成分稻谷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猎捕野生鸟类5542只,并将被毒死的野生鸟类加工、销售,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克百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毛某非法狩猎,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且生产、销售上述吞食毒药而死亡的野生鸟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较之此前的侵权责任法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为环境公共利益救济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毛某非法狩猎“三有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等绿色条款以追究损害责任为导向,有助于强化违法担责,提高违法成本,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并以严格法律责任威慑潜在加害人,防范损害发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岢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