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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历史性自省
——读弗朗茨·维亚克尔的《近代私法史》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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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25 17:22:38 打印 字号: | |

与一般的法制史著作不同,维亚克尔的叙述比较趋向于法学自我意识的持续运动,他所想要记述的是包括法律观、法制度的法律思想史以及法学思想与国家社会发展的交互历史。法学史不再是已完结之过去的认识对象,而是无限延展的现实的法学素材。法学的历史性自省,不仅在于法律解释方法中的历史解释,更在于我们对于法学历史整体历程发展的历史性认识。对于法学史的认识,可以从横向的法的传播交互历史和纵向的法的延续交互历史两种维度进行反思。

    法的横向传播

    法文化同化的过程中吸收重塑胜于排斥。维亚克尔在记叙欧洲法律文明的起源时谈到,罗马帝国瓦解之后,新的欧洲民族必须深入究明罗马帝国晚期的秩序思想、教会的法形上学以及古代晚期学校的教育形式。西欧文明乃是在前文明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是一个迁徙民族摧毁一个组织已经弱化、崩溃的古老城市文明,然后又被后者重新形塑出来。维亚克尔这段描述犀利且精准。战胜的部落文化在罗马帝国原来的遗址上被罗马文明重塑。文明思想本身的生命力在于其可能不因其所之为载体的民族的灭亡而灭亡,其吸收甚至重塑其他民族的文化。法文化的继受之所以不存在偏见性或国族性,就在于当视野扩大到全人类,战斗性的摧毁亦不过是人类历史上法文化传播的一种形式,城市民族创造了法文化,而城市的灭亡并不必然导致文明的灭亡,文明能将新的民族重塑。

    文明的碰撞能够产生更为绚烂的智慧火花。在多重思潮的环境下,思想间不断自省和互问。德意志继受罗马法时期是各种思潮影响的一段时间,因为实践性继受在德意志晚发生了上百年,传统的注解法学派、寺院法和新潮的人文主义思想同时汇聚到德意志,这种时空性的错乱而使当地的法学家对于不同思潮有了更为直观的冲击,思想创造因此更为璀璨。有些类似于我国古代百家争鸣时期的效果,同一时空的文化和派系的多样性让有学养的法学家能够自主独立地在这些思想中纠结地选择而不是一股脑投入某一时代学术潮流。当下的中国法学界,也正处在多种法学思想迸发汇拢的时期,尤其在民法典颁布的当下,系统化地整理和反思,让古今中外的法学思想互相碰撞,或许可以共同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

    法文化的传播有时并不是自发的,会受到国家意识的影响。从德意志继受罗马法这一事件中,我们还可以进行四象分析以寻得规律。在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强的国家,如果君主选择偏向罗马法,那么罗马法的继受可以很顺利,如果君主及时反对罗马法的继受,那么罗马法的继受也会受到阻碍;在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弱的国家,如果即使君主选择偏向罗马法,但下级封建等级邦主反抗继受也会受到阻碍,如果君主反对罗马法,但下级推拥或罗马法适应当地需要,罗马法的继受也会顺风顺水。因此,罗马法继受的顺利与否,与国家政权意志和各领地意志相关。法律继受于政治意愿而言,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正相关关系。

    法的纵向延续

    法的延续以多种因素为载体,但概念、语词可以说是精妙的。概念、语词的精妙之处在于,其用一些字符来指称一些更为复杂的事物、事件,确定之后就因此表达方式而对之后的法律内容、观念产生影响。在讲述历史时,维亚克尔也时常对一些语词、概念进行探究、反思甚至怀疑,比如“继受”“持续性”。维亚克尔认为“继受”一词的字义容易误导人而过分简单化,让人以为法秩序本身可以就这样被接纳,不需经过同化或改变的过程。然而法的继受实际上是一种高度纠结复杂、持续演变的文化内化过程:一种发生在历史中之多面的社会、智识及集体心理过程的脉络。法的概念,长久以来也是人们思索的问题,在不同的时代法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有时只是一种权利命令,有时被理解为一种高度专业化学问的思想创作。概念、语词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文字内涵对法律观念产生巨大的辐射效应。

    法学家在法学的延续中承载文明历史,尤其是在纷争中。维亚克尔谈到,中世纪的意大利,注释法学家在当时之法律的实务生活中享有权威。因罗马法同时享有民族性的权威,因此在分裂的中世纪晚期的纷乱状态里,法学家成为中立的调停者,有时是作为独立的法律意见鉴定人,有时是作为暂时性的城市统治者,有时则作为已经取得胜利之权利拥有者的王室法律顾问。借前述各种身份,法学家们方能贯彻实事求是的法律与国家观。法学家在当时承担了法律延续的历史使命,对罗马法的信仰延伸到了法学家身上,法学家作为文明智慧的承载者而发挥着权威作用。

    法律作为客体承载法理性和法伦理。维亚克尔谈到,罗马法对于现代欧洲整体文化的贡献不是植基于其制度的品质或“正确性”,而是透过自主独立的专业法律思想来提升欧洲法秩序在方法上的要求,以及借助法学使政治、社会冲突导出之法律固有问题能进行合理的讨论。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我国立法者、法律解释者在借鉴潘德克顿体系过程中针对我国社会实际进行了本土化。在民法典实施之际,将法制与社会、传统更加紧密的联系起来,将合乎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深耕,可使法律更好地实施。当然,对待法典的态度也应平和,草拟出一部审慎思考、合理、实用且均衡的法律是难之又难的事,已立的法律可能会因世事会有所变化,社会的发展又会导致法律的滞后或出现法律空白。所以,国家修法的决定、时机和内容,这些都会成为永续的问题。

    总体而言,法学本身是顺应时势、顺势而为的,无论是横向传播还是纵向延续,法学家都应在历史的沉浮中始终能够自省。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岢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