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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看《清明集》
——《判词经典》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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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9-25 17:19:31 打印 字号: | |
▲日本静嘉堂藏宋刻本《清明集》书影
▲《永乐大典》本《清明集》书影

    大概三十年前,柳苏在《读书》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你一定要看董桥》,立刻让董桥红遍了大江南北。如今我也想模仿柳苏的篇名,来一篇《你一定要看〈清明集〉》,热忱地推荐这部判词经典。陈寅恪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年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近人徐道隣则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作为南宋判词之集大成者,《清明集》也无愧于那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朝代。

    《清明集》的全称是《名公书判清明集》,编纂者署名为“幔亭曾孙”,据称是理宗时期福建崇安人氏,因为福建崇安武夷山有幔亭峰,又有典故表明,古时当地有呼乡人为曾孙的习俗。《清明集》为多人合集,宋本前有“清明集名氏栏”,开列书判作者别号、郡望或官称,自朱熹以下共二十八人,均系南宋绍兴至淳祐年间的人物,其中不乏刘克庄、宋慈、真德秀这样的名家。还有许多未记载作者名氏的,虽然“其人遂不可知矣”,但写作水平也都具备“名公”水平。关于书名的由来,明刻本所附盛时选撰《清明集后序》谓:“吕刑曰明清于单辞说,书谓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然后能察其情,民受祥刑,斯为哲人。《清明集》之作,义或肇于是乎!”

    《清明集》有宋刻本和明刻本存世,但极稀见。宋刻本为残本,只有《户婚门》,约六万五千字,由日本静嘉堂收藏。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将其称之为“霄壤无二、天下孤本的稀见之书”,并说:“时至今日,除静嘉堂文库所藏宋本之外,我也没有听说过有其他版本。”日本古典研究会曾于昭和三十九年八月将此残本影印出版,我有幸辗转得来一部,竟是德国著名汉学家傅海波的旧藏,书页有他德汉双语的眉批和圈点。明刻本则分别藏于北京图书馆和上海图书馆,其中,北图藏本为残本,只有前十卷。据陈智超教授介绍,“书商为了掩盖残本的面目,做了许多手脚,抽走了卷首的类目,更换了封皮,用心良苦亦甚丑!”上图所藏则为足本,共十四卷,约二十二万字。

    著名藏书家郑振铎在《售书记》中自述,自己曾与一部明刊蓝印本《清明集》擦肩而过,他的后悔不已,也可以让人体会到这部书是何等难得。

    差不多每一本,每一部书于得之之时都有不同的心境、不同的作用。为什么舍彼取此,为什么前弃今取,在自己个人的经验上,也各自有其理由。譬如,二十年前,我在中国书店见到过一部明刊蓝印本《清明集》和一部道光刊本“小四梦”,价各百金,我那时候倾囊只有此数,那么,还是购“小四梦”吧。因为我弄中国戏曲史,“小四梦”是必收之书。然而在版本上,或在藏书家的眼光看来,那《清明集》,一部极罕见的古代法律书,却是如何的珍奇啊!

    不知道与郑振铎失之交臂的,是不是上图所藏那一部。但据说,上图藏本钤有“言言斋善本图书”“曾留吴兴周氏言言斋”以及“周越然”等印章,如此看来,曾经归同时期另一位大藏书家周越然所有,倒是无疑。这也确实在周越然所写的《法家难得之书》一文中得到印证。本文缘起他给“岱庐先生”的一封信札,信中说:“法家类书籍,弟家劫后存者尚有数种,似为大著中所未载,兹特另单开明,以便参阅之用。”而他所开书单的第二种,便是《清明集》。书单云:

    《清明集》十四卷,明隆庆三年盛时选校刻本……首有张四维序,末有时选序。是书日本有宋刻残本,弟家藏者系最足之本,亦为海内外孤本,清《四库》作十七卷,误也。

    这部封存多年的珍奇之书,终于在198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所点校完成,交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海内外掀起了一股《清明集》研究的热潮。得静嘉堂宋本之便,日本学者用力尤多。仁井田陞、长泽规矩也、周藤吉之、佐立治人、梅原郁等都有研究论文发表。傅海波、马若斐等一批美欧学者亦极为关注,其中,美国学者还翻译了部分内容并作注释。在我国台湾地区,也仿照日本的做法,成立了《清明集》研读会,研讨文集屡见付梓。

    为什么《清明集》如此惹人追捧?窃以为,其价值至少有以下三点:

    史料价值。人们普遍重视《清明集》,首先是因为,它是研究南宋中晚期政治、社会、法律、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的重要文献。之前我们介绍过“唐宋变革说”,这种由中古向近世转变的变革大致完成于南宋中晚期,这样一来,恰好形成于南宋中晚期的《清明集》便成为研究近世社会的最佳样本。“法令之多如牛毛和官司丛脞”,既是近世社会的特征之一,作为法令与官司记录的判词,其又成为近世社会各个方面的生动反映。比之于前代判词,《清明集》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广阔。《清明集》之明刻本,共分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等七门,每门之下又分若干类,每类收判词若干道,可以说,无论研究什么专题,几乎都能从中找到素材。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在《名公书判清明集解题》一文中就曾说:“这是法律经济关系,特别是南宋时期土地、交易、家族关系史料的宝库。”更何况,他这话还仅是针对只有户婚一门的残本而言,足本的《清明集》之史料会何等丰富,自不待言。

    二是鲜活。与唐代《龙筋凤髓判》《百道判》甚至北宋年间余靖的《武溪集》不同,《清明集》并非科举试判之作,而是活生生的真实裁判,“是一本把日常生活中的吵闹争斗活生生记录下来的很贵重的文本”,“多能反映基层社会真实的情况”,其研究价值甚至超过正史以及官方的统计数据。关于这一点,仁井田陞亦有精彩论述:“虽然不能说现存的所有唐代判词都是远离现实的,但是《清明集》与前述《百道判》《龙筋凤髓判》相比,具有显著的现实意味,完全没有技巧性、游戏性、小说性。仅凭此点,《清明集》的文献意义就不言而喻。”

    法律价值。近人徐道隣谓:“宋朝编纂敕文,前后不下十余次,可是至今已一无存者。”现在的宋朝法律条文,主要的只保存在两部书内,一是《刑统》,二是《庆元条法事类》。可惜这两部书,或者难见,或者佚失过半。这时候,有一部书就显得不可或缺,这就是《名公书判清明集》。在“引律入题,准法析理”方面,《清明集》不仅前古所未闻,后世亦或有不迨。有人做过统计,《清明集》各判,引述法律依据的共一百五十九件,涉及法律条文多达一百九十七条。徐道隣就从宋刻本《清明集》中摘录类集一组《宋律佚文辑注》,共分入道、财产、分产、别宅子、抱养、继绝、立继承产、户绝法、遗嘱、田宅、婚姻、负债、交易等篇。徐道隣说:“虽只限于……若干部门,但在我们法制史上,因为关于这些部门的材料之缺乏,仍然具有其无比的重要性。”

    文体价值。关于《清明集》,《佚存书目》曾谓:“其内容类似《龙筋凤髓判》。”《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则云:“其词率以文采俪偶为工,盖当时之体如是云。”《大清律例按语序》更是认为:“此外如《折狱龟鉴》《名公书判》等书,或专主听断,而不及律文,或徒尚词华,而无关情罪,皆法家之支流,非律学之的派也。”这些观点其实都是想当然之论。早前,许同莘在《公牍学史》中就曾对此予以澄清。他说:《清明集》各篇,“文皆散行,绝无俪语。是宋人判牍之体,与今人同。”“与今人同”这句话非常重要,它一语道破了《清明集》在判词文体上与唐之前判词的迥然不同,其不同之处就在于“不取文采,止以通义理为上”,同时,权衡于法意与人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亦做到了极致,不仅开近世专业判词之先河,有些方面甚至为后来者所不及。

    判词不是文学,但又属于广义的文学。判词之文体,总是会与一个时代的文学风尚相呼应。日人宫崎市定指出:“以宋代为中心,也可以见到类似文艺复兴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学领域呈现出了两种相反的取向,一是古文的复兴,另一是白话文学的诞生,而两者在否定中世纪这一点上并无异趣。”中世纪的特点是什么呢?就是与口语距离很大的、修辞性极强的四六骈俪文。但是,“无论诗与文,自唐迄宋,由重形式日益走向重内容。采取比较自由的体裁。”遍观《清明集》各判,其已逐渐摆脱唐代书判一意追求骈四俪六、以词害意的风格,而是以灵活平实的散体文字入判。其文字之浅近,几乎跟我们现在的表达相差无几。我们且举一篇蔡久轩的“当出家长”判为例:

    立继之法,必由所由。李氏既是家长,则立继必由李氏。李氏之词,则曰已立刘恢继嗣十余年,而刘宾暗作据照谋夺。刘宾之词,一则曰众尊长立宾男明孙为继,二则曰李氏老病昏昧等语。则明孙之立乃出于群党之私计,而非出于李氏之本意,明矣。本县所申,未究底蕴,牒州佥厅详词结绝申。

    除了语言表达,《清明集》所收判词在构造方面亦较唐判有了较大变革。正如仁井田陞所言:“《清明集》除了写明主文(判决的结论)和适用法条,还把事实以及判决理由(推出主文的判断的论理过程)也详细地记录下来”。我们读《清明集》,能够强烈地感受到其构造之美——叙述事实、援引法律、分析说理、宣布裁判,一气呵成,浑然一体。而且,结构井然,剪裁得当,要言不烦,精悍隽永。这里试以佚名所作“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判为例,略加品评。

    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今卓一之女五姐元嫁林莘仲,续后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为念,与议和离,立定文约,领去聘财四十五贯官会,有林莘仲批领,詹用知见,佥号分明,又有卓氏经官自陈一状可据。林莘仲今复何辞乎?既受其官会,又许其改嫁,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林莘仲可谓妄词,合行收罪,免断。

    本道判词,开篇即援引法条:“已经成婚但被处以外乡编管之刑者,其妻子原意离婚的,应当准许;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家的,亦准许改嫁。”一下子就框定了争议事项以及法律依据。紧接着,它用极简的笔墨点出本案当事人以及案件事实:“如今卓一之的女儿五姐原来嫁给了林莘仲,后来林莘仲因犯案被处以编管之刑,而且六年一直没有音讯。”很简单,无论是被处以编管之刑,还是六年一直没有音讯,按照法律规定,都应该听凭五姐提出离婚。不仅如此,判词还透露了女方的有情有义:“但卓一之仍为女婿考虑,与其商议和离,并且订立了和离文约,林莘仲还领取了聘礼官会四十五贯。”紧随事实认定,又列出一系列佐案证据:“有林莘仲领钱字据,有詹用作为见证人,签字画押分明,另外还有卓家向官府陈述的状词作为凭证。”如此事证分明,“你林莘仲如今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既然收取了卓家官会,又准许五姐改嫁。假使已经嫁给他人,难不成还能要求复合?”话不多,但道理讲得明明白白。最后是定性:“林莘仲可谓是妄行诉讼,依法应当定罪。”到此为止,没有人怀疑这个结论的合法合理,但实际的结果却来了一个大转折——免于处罚。林莘仲固然有些胡搅蛮缠,但虑及其既被编管,又赔了夫人,委实悲催,挣扎一番,也是人之常情。因此,驳回诉请的同时教训几句也就够了,再行处罚,未免不仁。

    短短一道判词,要素齐全,层次分明,言简意赅,内蕴丰厚。类似这样的判词,在《清明集》中可以说俯拾即是,岂是一篇文章就能说尽的。所以,我们这里只是先开个头,更多精彩,不妨接着再看。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岢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