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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生活
——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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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雨琪  发布时间:2020-07-10 16:26:19 打印 字号: |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瞿同祖先生所著,是由瞿老先生1939年至1944年期间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大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课上的讲稿整理而成。出版后逐渐风靡法史学界,而今它已经成为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必读书目。

    在章节的安排上,《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分六章,分别为家族、婚姻、阶级、巫术宗教、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瞿同祖先生首先从“家族”谈起,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起点和根本所在,也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基和特质所在。再由“家族”谈到家族得以形成的“婚姻”,然后谈到“阶级”,最后谈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之中的“思想”。瞿同祖先生按照社会生活本身的逻辑,将古代法律重新分解、整理、组合,展现给我们的是中国传统社会里真实的法律生活。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这个伦理主要是儒家伦理,主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间的区别和远近。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伦理逐渐扩展到社会各个方面,并且一跃成为最高的法律原则,与法理无异。自董仲舒春秋决狱之后,儒家典籍可以直接在审案的时候被援引。这一过程,瞿同祖先生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或者“以礼入法”。中国古代社会在儒家学说的影响下维持着有差异的礼。古代法律为儒家的伦理思想的体现,更是深深地受到儒家礼教的支配。先天或后天的身份不同,直接导致了人们在社会地位和法律权利上的差异。

    身份在家族里面表现出来的是父权和家长权,“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利都集中在他的手里……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他(家长)对于家中男系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结构,在家族内,“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和惩罚权。”“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瞿同祖先生认为,对于父权和家长权的肯定,实际上是儒家齐家治国理论的体现,其最终目标在于“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在儒家看来,“家族的存在亦无非是为了祖先的崇拜”,仅仅是为了表达对逝者的追思;而婚姻,也不过只是为了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身份表现在家族之外,表现于社会之中,就体现为阶级的分野。按照瞿同祖先生的划分,社会阶级或阶层可分而为三:贵族官吏、良民、贱民。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为身份的不同,导致法律地位上贵贱间的不平等、良贱间的不平等和种族间的不平等。贵族、官吏及其家属在法律上享有特权,他们可以不受拘系刑讯,并享有议请依例减赎、官当等特权;官职不仅仅是一个职位,更“是一种权利,罢官所丧失的只是官位的行使职权,身份权利则属于个人而永不丧失,除非有重大的过失而革职”,“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行,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

    瞿老先生以真正融合交叉的法社会学视角来观察传统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写作该书时,瞿老先生任教于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正是这种跨系任职的契机,才促使他首创性地将法律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研究,探讨了法律和社会的关系在政治国家治理中的意义,梳理出了法律发展亘古未变的中国特色和基本精神。

    今天,中国早已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传统社会中有差异的礼,也受到了改造。书中的有些段落,比如对父权和家长权的描刻,在现代人看来自然是刺眼的。但是我们知道,借鉴域外的法律经验需植根于中国的社会,于是后来有了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等等。读瞿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也是为了把自己带回“建筑物”的“地基”上,看看我们能造什么样的“房子”,喜欢住什么样的“房子”,住什么样的“房子”才合适。法律扎根于社会,唯有了解过去之中国,才能正视现在之中国,进而建设未来之中国。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