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民商案件骤增 审判质效突围
——陕西法院推进商事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纪实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8-16 17:54:28 打印 字号: | |

  2013年以来,陕西法院审结的商事案件数呈迅猛增长态势,仅2018年就审结183868件,是2013年的3.6倍,今年1至6月审结80980件,占到全省法院同期结案数的29.49%。

    如何在案件骤然激增的新形势下另辟新径,走出一条既能提升审判案件质效,又能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新路子?陕西法院以商事审判与经济社会发展为切入点、结合点,以创新审判机制为着力点、提升点,给出了完美的答案。

    司法推动  创新驱动

    7月3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哈尔滨召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大会经验交流发言中称,陕西高院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破解了司法难题、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2016年4月,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购房人李某签订内部认购合同,购买闻天公司开发的“紫杉庄园”项目商品房。2018年2月,在西安市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闻天公司以该项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随之引发了网媒的密切关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进行二审时,注重发挥个案的传导效应,依法驳回开发商关于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求。“二审裁判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结合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存在恶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是否在主观上故意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衡量判断。”该案承办法官王宏说。

    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运用到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是陕西法院所制定的指导性意见中多次强调和规范的重点内容。这起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开发商恶意诉讼案件”的有效化解,再次印证了陕西法院以指导性意见的贯彻落实为切入点,积极发挥了司法引领社会价值的功能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陕西法院还以创新驱动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全国法院系统较早出台《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制定《金融商事纠纷证据规范指引》,有效规范商事行为;发布了西部地区首部《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化解互动  防控联动

    2018年底,陕西高院在审理西部证券公司与乐视网股权质押回购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因案件标的额大,涉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公众人物,加之该案涉及上市公司股票,与广大股民利益息息相关,若处理不慎极有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为此,陕西高院多次邀请省证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案件的调解进行了形势研判、法规梳理、政策分析,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妥善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了证券市场的非正常波动,维护了金融相关领域的稳定。

    近3年来,陕西法院一直致力于与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共同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通过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商事纠纷2014件。

    与此同时,陕西法院推动建立“党委政府主导、司法强力推动、部门协作联动、企业内控防范、引导公众参与”的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共建共防共治工作格局。

    陕西高院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率先出台《关于建立防控化解金融风险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2018年5月和今年3月两次在榆林市召开联动化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案件协调会,在三级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同配合下,截至目前,榆林市不良贷款率降至4.64%;累计化解不良贷款207.98亿元,占全省不良贷款处置总额的50%以上。

    服务带动  督导促动

    通过“服务型普法”“院企型合作”“专业型融入”三种模式,陕西高院为当事人及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探索“线上+线下”普法新模式,在陕西法院网开设“金融法律诊所”平台,邀请法学专家、资深法官、知名律师为社会公众提供涉及商事审判、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探索“法院+企业”普法新机制,陕西高院广泛开展商事审判法官送法到企业、送法到基层、送法到社区活动,在审理重大商事案件时,邀请社会公众参与旁听。

    2004年5月,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宋文军出资2万元成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2006年,宋文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股份。在领到退出股金款后,宋文军又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经过审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宋文军的诉讼请求。

    “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成为国企改制的核心和关键。一些改制公司在章程中约定‘人走股留、公司回购’条款,这一章程约定,属于我国实践中公司初始章程对于股权转让限制以及公司自愿回购进行约定的一种特殊情形。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这一约定不宜一律认定无效。在公司法限度内维持这一约定的效力,有利于实现国家有关政策维护国企改制稳定的要求。”陕西高院民二庭庭长李晓锋如是说。

    陕西法院以督导促动,统筹协调指导,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商事审判工作,定期安排院领导带队到各中级、基层法院进行督导。近3年来,陕西高院以带案指导、内部函、召开案件座谈会等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案件指导40余次,并下发指导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

    “下一步,陕西法院将不断深化工作机制创新和实践应用,积极推动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大局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陕西高院院长李智如是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岢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