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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保生态 重拳惩污染
——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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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7-08 20:16:00 打印 字号: | |
  “浏阳河,弯过了九道弯,五十里水路到湘江……”

  湘江,作为长江主要支流之一,孕育了一代代三湘儿女,承载着一段段湖湘历史。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湖南法院始终坚持牢固树立环境司法观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湖南的蓝天绿水青山。

  优化布局,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构架

  环境污染成因具有多元性、复杂性、隐蔽性、长期性,因果关系论证、评估极其复杂。

  为破解系列难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立足湖南“三山四水两湖”和“有色金属之乡”地理环境生态实际,以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现实所需,探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专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团队及合议庭,构建“1+3+X”跨区域集中管辖的专门化审判格局。

  “经济与环境保护总是充满着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GDP,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也势必影响到了司法审判。一些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对于这些污染案件进行审理,为了避免地方保护,进行跨行政区划管辖,以别于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是很有必要的。”湖南高院环资庭副庭长伍胜介绍。

  2016年1月,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2017年,长沙、岳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相继成立,2019年,湖南高院推动建成资水环境资源法庭、沅水环境资源法庭、澧水环境资源法庭和湘中环境资源法庭,分别跨行政区划管辖资水、沅水、澧水全流域涉水资源一审环境保护案件和跨行政区划管辖娄底全市土壤污染案件。

  短短三年时间,湖南法院搭建了一套完整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格局,形成以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主导的,以长沙、岳阳、郴州等多个以山脉区域、江河湖区为依托跨区域管辖的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骨干,对应河长制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多个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为基础的三级法院跨区划管辖专门化审判体系。

  狠抓办案,切实维护环境资源公共权益

  5月20日,冷水江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吴某利用电鱼在资江捕鱼20多斤,被处支付1000元购买鱼苗用以修复其破坏的资江生态环境,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非法捕捞不仅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也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埋下了隐患。” 主审法官说道,“守护绿水青山,我们必须要动真格、零容忍。”

  湖南法院主动对接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湘江和洞庭湖的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计划,2018年开展了保护湘江“母亲河”、洞庭湖“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和“秋季攻势”,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389件,判处罪犯2551人,判处罚金和赔偿金额共计7380万元。

  4月29日,株洲中院院长周凯军担任审判长二审一起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某明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与其他8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近10万元。

  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中,湖南法院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的审判理念,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重要裁判因素予以考量,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筑牢湖南“三山四水两湖”生态屏障。

  注重创新,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建设

  近年来,湖南法院不断探索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工作机制建设。

  实行案件归口化审理,进一步提升环资条线审判业务的关联性、专业性,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逐步归口环境资源庭办理。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机制,准确把握各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和彼此联系,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湖南高院力求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形成大合力,发挥大动能,积极与检察机关就如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沟通协调及相关制度规则体系;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协调建立联动机制;与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建立沟通协调、会商研判机制。

  湖南法院倡导“谁破坏、谁修复”的司法理念,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实现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并重。

  4月19日,湘阴县法院在湘江对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组织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执行行动,放生3万余鱼苗修复湘江渔业生态环境。

  5月9日,耒阳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对耒阳市水东江金钩村此前被损毁、滥伐的16亩林地的植被复绿情况进行了验收。

  “为进一步深化‘春雷行动’开展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果,切实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省法院2019年组织开展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持续加大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湖南高院环资庭庭长曾得志介绍,“我们将树立环境司法理念,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人与自然的关系,积极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在湖南环境资源审判领域落地生根”。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湖南法院铁腕“治污”,重拳出击,为人民群众带来“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岢岚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