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办案系统)应用,保证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基础数据全面、准确,确保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中“执行质效分析系统”模块的数据及时、准确,加强对执行案件流程中关键节点的监控,确保执行实施案件在37个节点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实现科学、有序管理,防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完善执行行为规范体系,切实提高执行质效,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规范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院通过办案系统对全省法院执行案件的立案、流程、结案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执行工作质效进行考核分析。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执行案件限于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首次执行、恢复执行和执行保全案件。
第三条 执行立案信息由全市法院负责执行立案工作的部门负责录入与管理;执行流程与结案信息由全省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录入与管理。
第四条 办案执行人员或信息录入人员应严格按照执行立案与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实施网上办案,及时、准确同步进行填制录入相关案件信息。对于文本型必填项目,不得遗漏主要内容,不得乱填无用信息,不得使用指引型表述。
第五条 各承办法官或执行人员在完成各办案环节任务的同时,要对应办案系统37个管理节点在内的执行案件全部工作节点信息规范、及时、准确填制录入。
第六条 立案庭需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触发分案工作节点。收案人应当登记的信息包含:收案材料、执行依据、执行标的、保全信息、原案信息、当事人详细信息、审查信息、审批信息等案件基本信息,并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分案工作,将案件分案移送到执行局(庭)进行接收并触发执行通知、财产调查或财产控制等执行行为及措施节点。立案阶段要特别注意准确录入,包括执行标的、案件涉及、案件特征、执行主体详细信息(包括当事人名称、法律地位、证件号)等。
第七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自系统接收案件10日内完成执行通知,并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验证,若发现执行主体信息与实际不符,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信息进修改或变更。若执行主体为特殊主体(例如:党政机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则需在系统中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登记确认,案件如果是由上级法院指定至下级法院的,执行通知节点需要下级法院完成执行通知。执行通知节点完成信息填写录入、身份验证之后必须进行节点流转。
第八条 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文书送达情形,承办人应当在送达文书完成之后在系统中对送达的情况进行登记,录入内容应当为受送达人、应送达日期、送达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等信息内容。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确认本案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足额财产后十日内应当立即启动网络查控请求,后续网络查询的提起,不受节点管理限制。查询请求反馈后,应在网络查控结果分析中进行财产分析(有无财产识别:财产清单显示有无财产信息),如果该案件有多次网络查控结果,需通过“历次分析结果”对财产进行详细分析。网络查控完成切记进行节点流转。
第十条 网络查控结束日起对无财产或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应当通过传统查控进行财产查询,对于查询到的财产信息,应当在查明的财产中,添加财产详细信息,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录入不同的财产信息。
第十一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检索最近一次财产查询结果清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对约谈(谈话)信息填写录入。约谈的信息内容包括被约谈人、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日期、约谈地点、提供线索期限、约谈结果等。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方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对该类案件进行网络查询。查询有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并按有财产案件的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对线索信息进行录入,包括线索来源、提供日期、线索提供人、线索内容、引入或选择线索载体、线索状态、回复内容等。
第十四条 网络查控方式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有财产可执行的,应当根据查询到的财产种类进行控制措施(冻结、扣划、查封、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对符合使用网络拍卖的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平台进行财产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可以通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方式进行管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只能发布、纠正、屏蔽和撤销,不可以修改信息。无论发布,纠正、屏蔽还是撤销,均由承办人按规定程序提起,生成相应文书,经领导审批后对外提交发布或屏蔽等。
第十六条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如实申报、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应当立即做出相应的司法制裁措施,并且在系统中完成相应制裁措施的信息登记及制裁文书的制作、审批。相关司法制裁措施包括:拘留、罚款、拒执、边控等。
第十七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法定情形可对期限进行变更,系统应录入期限变更的原因、时间等。期限变更包括延长、扣除、暂停、中止审限等。对于承办人未及时通过流程进行审限调整导致超期的案件,相关领导应当在系统中超期限案件模块发起催办提醒。
第十八条 对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完成到账登记、案款发放流程。到账登记应当录入的内容为:到账日期、到账金额、到账来源、到账方式、领款人。案款发放应当录入的内容为:发放金额、领款人、领款类别、领款金额。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录入自动履行信息。
第十九条 案件报结时应当录入内容为:结案案由、案件涉及、结案标的金额、执行到位标的金额、申请人放弃标的金额、特定物到位情况、行为履行情况、财产性权益执行情况等,选择相应的结案方式及结案事由提请报结。
第二十条 结案之日后应当立即制作案件卷宗材料,制作影像卷宗的卷目设置和卷宗材料应当以案件类型区分进行制作,及时完成卷宗归档操作。
第二十一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以下流程必须由承办人发起并由领导审批通过,具体流程为:立案呈批、退案审批、文书审批、承办法官变更审批、执行主体变更审批、期限变更、中止恢复、网络冻结、扣划审批、案款发放审批、案件报结审批、恢复执行审批、失信管理审批、事项委托审批。
第二十二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流程节点均有时限要求,承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办案任务及节点的操作并流转。
第二十三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配备胜任岗位职能要求的办案系统管理员,管理员应由执行局正式在编干警担任,报省高级法院备案。各法院需要更换管理员的,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并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全市两级法院办案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权限操作,负责对本院办案系统的日常管理、技术支持、问题反馈。省高级法院将定期对系统管理员进行操作培训,并对培训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立案部门要对执行案件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负总责,确保将立案基本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办案系统。
第二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同步在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在相关执行行为完成后5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办案系统。案件承办人要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录入的案件信息确有错误的,对于案件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结案方式等关键信息一般不再进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由承办法院向省高级法院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对于申请执行标的、结案标的、结案到位标的、当事人法律地位类型、保全裁定类型、当事人多录或少录等错误信息,严格按照《申请修改案件信息审批单》(参照附件)进行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办案系统中的案件信息是质效考核、案件管理、司法统计的依据,也是执法办案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从每一起案件做起,全面落实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等各项办案要求,切实加强网上办案、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