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执行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申请执行立案审查期限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四、 申请案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裁定书或仲裁文书副本一份。
3、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一份。如系本院裁判生效的,应提供由审判业务庭出具的生效证明;如系仲裁机构裁决生效的,应提供裁决机构出具的生效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一份。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该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到本院立案庭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律师及办理公证手续除外)。
五、其他注意事项
l、本院湖滨人民法庭、祥芝人民法庭审理的调解生效案件,由以上审理的法庭负责审查立案并执行。
2、由本院管辖的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
六、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享有的权利:
1、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2、有权委托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3、有权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4、有权收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的证据;
5、有权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6、有权放弃、变更执行标的或进行执行和解;
7、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款项;
8、了解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
9、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有权了解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
1l、在法院舰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2、有权申请暂缓执行;
13、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14、有权申请案件中止、终结执行;
(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享有的义务:
1、遵守执行秩序;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3、被执行人必须依照要求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6、按规定交纳执行申请费等费用;
7、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七、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
1、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提示: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否则有追偿不全的风险。
2、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本院提示: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本院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3、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到底九十六条规定,本院提示: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按多案的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因而申请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