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的诉讼权利有:
一、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四、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有:
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陈述事实,提问和辩论,须举手经审判长许可,陈述事实要实事求是。
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