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问:如何科学界定错案责任?
答: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法官主体办案地位”,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规定,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意见》第25条、第26条、第28条对“违法审判”做出综合评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但是,也应当充分尊重司法权运行规律,保护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对于法官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未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宜笼统作为“违法审判”处理。对于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瑕疵或一般性错误,尚未构成“违法审判”的,应当在法官业绩评价中予以体现。
■96问: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科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答: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人民法院从内部主动进行案件质量评价的监督管理方式,是考察法官办案质量的微观手段。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专项评查与常规评查相结合。专项评查的对象是长期未结、久押不决、发改案件、信访投诉案件等,针对这些案件的特点,深入研究解决专项问题。常规评查是指在日常工作中,覆盖所有案件的评查,真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二是事后评查与事中评查相结合。事后评查是指对裁判结果进行评查,包括对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等;事中评查是指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评查,如对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办理情况分析督办、对审判流程各个节点的全流程跟踪、对庭审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等。三是法院内部评查与第三方评价相结合。在法院内部评查的基础上,合理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价手段,主动接受监督,积极发现问题,适时解决问题并形成有关制度安排。四是人工评查与依托信息化技术评查相结合。通过人工评查手段针对深层次、说理性、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问题重点评查,同时要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开发、使用自动化的文书查错、庭审巡查软件,以简单有效方式,发现简单、明显但常见多发的审判工作低级错误、瑕疵。此外,要科学制定评查计划,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评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评查进程安排、评查数据分析、评查结果管理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五是多角度对司法公开进行专项评查。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评查应注重收集挖掘节点信息,对节点采用(或不采用)是否合法、是否及时、是否准确等进行评判;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评查主要评查裁判文书本身写作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规范,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以及不上网文书是否符合要求等问题;对庭审公开工作的评查要重点对庭审公开的申报、审批、播出、监控等业务流程进行监督管控。六是坚持查改结合,将查找问题与激励评价相结合。针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典型性、多发性问题,应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强化技术保障,以问题为导向,边查边改,确保评查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同时,针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表彰、推广,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指引作用,提升审判人员的规范意识与精品意识。
■97问:如何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开展审判质效评估工作?
答:“审判质效评估”,也称“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质效评估时,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是坚持正确导向,尊重审判规律。既要重视审判质效评估对评判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参考价值,发挥其指引、导向功能,促进审判能力提升,但是也不能过高估计其功能和价值。要充分认清司法工作的复杂性,科学把握审判工作评价的整体性,避免为追求审判质效评估总体数据好看、单项指标突出或排名靠前,而简单地设定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指标甚至加码,违背司法规律,浪费司法资源,加重审判一线负担,妨害审判工作正常运行。二是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和体现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地域法院间的“差异性”,紧密结合本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和审判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不能简单地搞“一竿子插到底”、“一刀切”。三是保持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开放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审判权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运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紧跟改革步伐,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动态调整、完善评估体系,聚焦解决当前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挥审判质效评估的指导、导向功能。四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大力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通过案件全流程监管和同步自动公开,实现审判数据自动采集、即时生成,确保审判数据质量,打牢审判质效评估的数据基础。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思维实现海量审判数据的深度挖掘和精准分析,在多变量、多维度的统计分析中,总结审判经验,查找问题不足,巩固改革成效,补齐工作短板。
■98问:如何开展法官办案业绩评价?
答:法官办案业绩评价是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通过设计、运用体现特定司法政策的办案业绩评价体系,整合法官办案各类数据,为法官考评委员会开展法官考核评价提供主要依据的管理工作。
法官办案业绩评价应当全面、科学地评价法官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并根据本级、本地法院一定时期内的审判工作重点,对评价内容、指标设置、权重比例、分值计算等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办案数量评价,除聚焦结案数量、参与办案方式外,还应当关注案件类型、诉讼程序、案由、当事人数量、办案环节、结案方式等要素,通过工作时间法、权重系数法等方法,折算具体案件的工作量。办案质量评价应当对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组织专项评查,保障法官的申辩权利,确属可以归责的情形,才能计入负面评价。办案效率评价,应当突出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的基础性地位,综合平均审理时间、均衡结案情况、结案率、结收比、长期未结案件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办案效果评价,应当重点关注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的具体完成情况,并适当考虑当事人、社会第三方评价的情况。法官办案业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各级法院开展法官员额管理、奖励惩戒、职务任免、等级晋升、交流培训等的重要依据。法官从事调研指导、法治宣传等非办案工作的情况,应当由组织、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向考评委员会提交考评依据,纳入法官业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