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享有的权利:
1、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2、有权委托执行阶段的代理人;
3、有权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4、有权收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下落的证据;
5、有权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6、有权放弃、变更执行标的或进行执行和解;
7、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款项;
8、了解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
9、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有权了解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
11、在法院舰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2、有权申请暂缓执行;
13、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14、有权申请案件中止、终结执行;
(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享有的义务:
1、遵守执行秩序;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3、被执行人必须依照要求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6、按规定交纳执行申请费等费用;
7、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
1、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提示: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否则有追偿不全的风险。
2、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本院提示: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还会导致无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使本院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3、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到底九十六条规定,本院提示: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一般情况下按多案的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但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因而申请执行人应充分意识到此类执行案件中的风险。